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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来源:开封市检察院 编辑: 时间:2008-12-03 16:50:5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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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尉氏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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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经济在我国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直接决定着国家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效和经济的发展。 然而,在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由于制约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的案件频频发生。在现阶段,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中贪污犯罪突出,表现为:大案数量和比例大幅度上升,犯罪人员年龄较为集中,单位部门负责人犯罪多,犯罪涉及面广,犯罪手段隐蔽诡秘,呈多样化趋势。根据今年对我县倒闭和破产的国有企业进行的专项调查情况,现分析一下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和对策。

  一、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1 、社会转型期管理上的漏洞和体制、机制上存在的弊端,为职务犯罪的滋生发展提供了客观可能。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各种职能权力的调整和人们地位角色的转变,各种利益发生冲突,各种管理漏洞和体制机制上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在积极推进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政府机构重新整合、职能调整进程中,与其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尚未及时制定,各种体制机制上的弊端也难以及时解决。加之各项具体工作衔接的无序化,使得管理的漏洞和权力监督的盲点不断涌现,客观上为职务犯罪的蔓延、发展创造了条件。

  2 、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为职务犯罪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当前国有企业体制转换的特殊历史环境下,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造成管理制约上的漏洞,一些企业在逐步摆脱政府部门管理的同时,忽略企业内部的制约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甚至出现真空,任何事情企业负责人一人说了算,有空可钻,从中贪污、受贿等。

  3 、权力的私欲化,是推动职务犯罪的动力。在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状况下,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由于如前所述的制约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权力没有了约束性,为那些私欲膨胀的人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机会,有些企业管理者乘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之机将扩大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欲化领地,专横跋扈,为所欲为。

  4 、监督不到为位,也是当前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当前,国企处于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旧体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的过渡阶段,企业普遍实行政企分开,在强调企业自主权时,政府却放松了对企业领导的监督制约,尤其是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国企虽设有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但其监督基本流于形式,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有些国企一把手党政职务一肩挑,缺少必要的有效制约机制。权力一旦失去了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5 、法律意识差,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一些国企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更有甚者,藐视法律。明知 “ 伸手必被捉 ” ,但 自认为手段隐蔽,查不出来,即使查出来,好处已得。于是,无所顾忌,胆大妄为;另有一些企业负责人存在侥幸冒险心理,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处,也可以拘不承认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导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等。

  二、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 、加强对国企负责人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针对一是要对国企负责人法律知识缺乏的特点,首先,应对国企负责人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作为考核政绩,任职聘用的硬性条件。尤其是加强刑法的学习,通过学习刑法中规定的有关惩治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国企负责人廉洁守法意识,做到依法管理。其次,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结合办案,送法到企,以案释法,用发生在企业的犯罪案件教育企业负责人学法、守法。

  2 、重视对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目前,许多国有企业处在新旧转制中,经营管理方面发生了变化,针对转制中出现的新问题,更要注重企业的内部管理。首先,要完善规章制度,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使企业负责人员做到按章办事;同时,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合理、合法。其次,有了好的制度,还必须要有完善的运行程序,运行程序不合理,也会是一团糟。因此,各国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作好制度落实。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搞特权,这样才能保证管理运行程序的规范。

  3 、强化对国企负责人权力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使权力滥用,导致腐败。因此要对国企负责人的权力进行制约,尤其是对国企一把手的权力制约更为重要。首先要充分发挥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的监督作用,搞好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做到会监督、敢监督,把监督落到实处。其次在国企应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制度,党政负责人交叉兼职制度,项目投资的审议和效能监察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统派制度等。通过一系列的制约措施,防止权力滥用以清除国企负责人犯罪的条件。

  4 、加大对国企领导人员犯罪的执法力度,遏制国企负责人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省。首先,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国企负责人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要重点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做到发生一件,查处一件,严惩不贷。其次,在打击的同时,要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加强政府职能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国企改制过程中的监督。检察机关根据查办的国企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对发生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预防检察建议。

  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要注重建立社会化预防体系,进行综合治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使国企人员形成不想犯罪,不能犯罪的心理,这样才能使国企改革健康深入发展,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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