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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来源:开封市检察院 编辑: 时间:2008-12-03 16:27:59 点击数:
--日博365体育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禹星轸


  近年来,开封市检察机关切实把做好涉检信访工作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政治任务,抓源头、重效果,认真探索 “ 案件信访风险评估机制 ” ,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6 年全市检察机关实现涉检进京(有理)上访零目标,赴省涉检上访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来访单项工作连续两年跨入全省检察系统前 5 位, 9 个基层院检察长因此被省院荣记个人三等功。

  一、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的产生

  长期以来 , 基层检察院涉检上访问题,始终是困扰检察机关的难题,基层院上访案件数量占全市检察机关涉检上访总量的 90 %以上。面对如此严竣的工作形势,两级检察机关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也息访罢诉了一大批上访案件,但由于传统执法理念的束缚,信访问题源头治理的根本性措施严重滞后,涉检上访问题形成了 “ 旧去新来 ” 的恶性循环局面。 2005 年,通许县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研究小组,逐案分析、思考,查找问题,剖析原因,发动群众,建言献策,共同寻求涉检上访源头治理的对策性措施。通过调查研究和分析后认为,做好涉检上访工作的关键,必须从源头治理入手,以质量、效率为载体,建立息访息诉工作机制,树立各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的信访工作意识,把当事人的信访苗头和可能的上访诉求,解决在萌芽状态,息诉在办案环节。 2005 年初,通许县院在市院的具体指导、帮助下,出台了 “ 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 ” 。该制度规定办案部门在拟作出不予立案、不予批准逮捕、不予起诉、撤销案件、不予提请抗诉等处理决定时,必须对案件发生信访的可能性进行预测,根据预测结果,对有信访可能性的案件制定息诉工作预案并做好相关息诉工作。通许县院经过实践,当年就实现了 “ 进京零上访 ” 目标,为全市检察机关做好涉检信访案件息访息诉工作提供了经验,同时也为该制度在全市推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在开封市检察机关的推行

  2006 年 6 月,开封市院在对该制度进行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开封市检察机关案件信访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将该制度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推广。 2007 年年初,为进一步巩固全市检察机关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的成果,促进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和息访息诉作用的充分发挥,经市院党组研究决定,组成有市院主管检察长、控申处长和通许县检察院相关同志参加的 “ 风险评估制度宣讲组 ” 分别在十个基层院和市院召开案件信访风险评估经验宣讲交流会议。此举为信访风险评估制度在全市的切实有效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该制度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后效果明显, 2006 年以来,开封市两级院共进行案件信访风险评估 50 件,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有效防止案件当事人再次信访 48 件,息诉率达到 96 ﹪,其中通许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办理的毛氏家族兄弟互相殴斗一案,作为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的典型息诉案例被《检察日报》予以报道。截止目前,全市未出现一起涉检进京(有理)上访。

  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到了省检察院、高检院的肯定和认可,并分别在省检察院《控申工作情况》、《检察情况反映》和高检院《检察工作简报》上予以转发介绍,《检察日报》也于 2006 年 12 月 12 日作为 “ 亮点 2006 ” 在第 2 版头条以 “ 信访风险评估起了大作用 ” 为题作了长篇报导。 2006 年 12 月 19 日,省检察院王尚宇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把信访风险评估制度列入 2007 年河南五项规范制度之一。最近,开封市委政法委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的做法,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勇对该机制作出了批示,强调 “ 检察机关的实践,佐证了最近徐光春书记大力倡导的建立信访评估制度的正确性。应适时召开一次专门会议,请市检察院做经验介绍,在全市政法机关予以推广。 ”

  三、推行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的思考

  通许县检察院的成功经验和开封市检察机关的初步实践证明:在当前涉法上访如此严峻的形势下,推行风险评估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是检察机关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切入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时刻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体现出来,即检察机关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权威,体现公平正义,还要维护好群众利益,及时化解矛盾,体现执法为民。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仅严格执法,而且还时时处处以化解矛盾纠纷为己任,从执法为民的角度把案件的息诉工作做好。因此,推行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是检察机关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同时,按照党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需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是一方面,从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来看,从中央到地方,信访案件的大量出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以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问题为目的的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也是检察机关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切入点。如查办的开封市公交公司出纳李华贪污一案,单位职工集体到检察机关上访要求追究李华的刑事责任。办案单位对上访人的诉求评估后认为,该案有重大赴省集体访隐患,检委会研究后确定为 “ 一级 ” ,把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作为息诉方向,及时与上访人代表进行座谈,承诺 15 日内结案,移送起诉后,李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赴省上访隐患得以化解。

  (二)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探索了涉检信访问题的源头治理渠道,是息访息诉工作关口前移的一个有益尝试。

  案件信访风险评估探索了涉检信访问题的源头治理机制,强调了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同时,将化解矛盾纠纷融入到办案和执法全过程中。信访风险评估制度从容易引起涉检信访案件发生的不立案、不起诉、不赔偿以及撤案等等这些方面入手,在作出这些处理决定前,考虑案件发生信访的风险,根据风险等级,结合实际,找准工作切入点,制定息诉工作预案,及时排查化解矛盾,有效防止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变 “ 事后灭火 ” 为 “ 事前防火 ” ,实现了处理涉检信访工作的关口前移和源头治理。

  (三)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是检察机关共同治理涉检信访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检察机关逐步形成大信访工作格局的必由之路。

  在检察机关内部,处理涉检信访工作主要由控申部门负责,其他业务部门主要是在信访案件发生以后做一些配合工作,实践证明这种不注重源头治理和共同参与的处理涉检信访工作模式收效甚微,是导致涉检信访案件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处理涉检信访工作需要各业务部门的共同参与,要求大信访工作格局的形成,从信访风险评估制度的运行情况看,该制度非常迎合这种需求。信访风险评估制度,增强了办案人员处理涉检信访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使他们产生一种共同的责任感,通过将办案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机结合,共同参与到处理涉检信访工作中来,形成合力,这必将有力地促进大信访工作格局的形成和涉检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如兰考县检察院办理的张虎相控告杨宪章诈骗一案,兰考县检察院及时进行了信访风险评估,确定侦监、公诉、控申 3 个部门的主管检察长为包案领导,科长及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并签定息诉责任书,坚持联合接访、共同答复反馈。检察长马华民非常重视,多次接待双方当事人,多次召集侦监、公诉、控申 3 个部门的主管检察长、科长、案件承办人,听取案件汇报。弄清事实原委,确认这是一起经济纠纷后,三位副检察长通过私人关系分别做张、杨两家的思想工作。同时,协商法院终止执行张虎相,启动再审程序,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杨宪章刑事案件。兰考县检察院耐心、务实的工作,最终感动了张、杨两家,张、杨两家相互谅解,一起有重大上访隐患的案件被及时化解。

  (四)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在要求。

  建立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符合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三个基本要求:一是依法办事。在案件信访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生信访可能性,是办案人员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这无形中会给办案人员形成一种的压力,促使其对将做出的处理决定予以谨慎的审视,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都会做到于法有据;二是区别对待。社会对案件的关注程度是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考虑的一项重要因素,通过对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尤其是那些被评估为可能造成集体访的有较大的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时将予以慎重,区别对待;三是注重效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社会效果从大的方面来讲就是案件的处理结果给社会带来的启示和积极作用,从小的方面来看将还包括案件相关人员如举报人、被害人等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态度,是否做到了案结事了。通过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对那些信访风险较高的案件能够及时消除案件相关人员的信访隐患,尽量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在开封市检察机关的成功运行说明该制度是一项能够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发生的源头治理机制。但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由于地位的特殊性,审判机关和侦查机关办理的案件都可能转化为涉检信访案件。如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撤案,要求立案监督的,不服法院生效的刑事民事判决要求再审的等等。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坚持案结事了,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不仅适用于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中,也适用于其他政法机关的办案过程中,对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认为,在其他政法机关推行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明确各司法部门的息诉责任,使一些信访苗头消灭在本机关,使信访风险评估制度在政法系统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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