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博365体育控申处处长 石超亭
形势和任务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在 2006 年年底召开的全国“十二检”会议上指出,检察机关要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各个执法办案环节,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同时,“十二检”会议将“抓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作为 2007 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突出抓好的两件大事之一明确提了出来。如何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目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矛盾和焦点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既有利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要贯彻依法从宽的要求,做到当宽则宽,就审查逮捕工作来讲,对可以从宽处理的犯罪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等等。这一轻缓刑事政策的明确提出,意味着又相当一部分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会被不捕、不诉或判处较轻的刑罚。据有关资料显示轻缓刑事政策的实施,将有至少 50 ﹪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会从中受益而不被逮捕、不被起诉或被判以较轻刑罚。就开封市两级检察机关 2006 年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情况来讲,至少也有 30 ﹪的犯罪嫌疑人被不捕、不诉,达 800 人以上,这些人所涉嫌绝大部分是故意伤害等有明确被害人的较轻的刑事案件,试想,如对这些案件只片面从宽而不顾及被害方感受,不能准确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其被害方将是一个潜在而庞大的涉检信访群体,成为处理涉检信访工作的巨大隐患。就故意杀人案件来看,更是如此,“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一传统思想伦理观念影响中国老百姓几千年,至今仍占据着人民的思想主导地位,被害方会因实施轻缓刑事政策不杀被告人而思想不通,上访告状,久诉不息,甚至发生异常情况,做出非常举动。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党中央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而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其核心和目的是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在刑事司法中不仅要“雷霆万钧”,又要“春风化雨”;既要治标,又要治本;既要注重法律效果,又要注重社会效果;既要注重对可以从宽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依法从宽,使他们早日悔过自新,回归社会,更要注重被害方的感受,维护好被害方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以看出,在目前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 ,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依法从宽的要求,应密切关注和充分考虑信访工作,将二者有机统一于我们的刑事司法工作中,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关键和对策
实施轻缓的刑事政策,贯彻依法从宽的要求,不导致信访量的增加,有效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发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和谐社会的关键。如何围绕贯彻依法从宽要求,有效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发生来解决这一关键问题呢?我们认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应引入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实施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和预测,对有信访风险的案件,严格把关,慎用或缓用轻缓刑事政策,避免受害方不满意而上访告状等不稳定情况的发生和影响社会和谐等因素的出现,背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初衷。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实施轻缓刑事政策应以案件(有明确受害人)受害方同意,没有异议或主动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从宽且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从宽条件为前提的。很显然,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从宽案件是一定的、有法可依的,受害方对从宽的态度不经过信访风险预测和评估,司法机关怎会得知,不经过信访风险评估而盲目依法从宽,极易导致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依法从宽处理了,受害方不满意而上访告状的上访案件发生等不稳定、不和谐现象的出现,这种情况就没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当然,在贯彻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过程中实行信访风险评估,司法机关还是有很多工作需要主动去做的,案情的复杂性,案件当事人素质及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因素的各异,造成实行轻缓刑事政策过程中并不是受害方都能轻易谅解嫌疑人或被告方的过错而同意对依法符合从宽案件的对方进行从宽处理,这就需要办案机关通过信访风险评估及时了解掌握双方尤其是受害方的思想动态等情况,并就实施轻缓刑事政策可能遇到的困难或障碍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予以排除,促进和解,推动和谐,以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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