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富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会计、出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以及非法使用公款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作案时间长、作案手段隐蔽等特点,同时还具有明显的职业特征,即运用职业技能进行犯罪。怎样针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制定出有效的预防对策和措施,遏制财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
一、严把财务人员的准入关口
会计、出纳人员的选用,是非常重要的,选用得当,对一个单位的经营管理起促进作用。反之,会给一个单位带来严重损害甚至使其破产倒闭。目前,一些国家机关、国有大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已经实行会计委派制,而大部分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仍沿用传统的选拔任用制,对出纳人员则未实行委派制。一些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甚至没有会计证,不具备上岗资格,这就造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公司等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标准不一,为会计、出纳人员的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因此,对会计、出纳人员无论是委派还是本单位选拔任用,都要严格标准,不但要具有相应的专业任职资格,而且应该把会计、出纳人员的选拔任用与干部的选拔相提并论,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选拔任用,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把预防关口前移到“入口”,防患于未然。
二、树立管理者的榜样作用
管理者的榜样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廉洁自律,二是严格管理。
1、廉洁自律方面。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管理者的不廉洁必然会对被管理的会计、出纳人员产生心里反差,一旦心理失衡,便会出现你贪我也贪,不贪白不贪的心理,遇有机会小试成功后,会由最初的心悸,变为心安理得,“再接再厉”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大肆侵吞国有、公共财产。再则,管理者如有腐败行为,一般都会被会计、出纳人员所掌握,于是领导在会计、出纳人员面前就会腰干不硬,说不出“硬话”,对会计、出纳人员的错误行为只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求得相安无事,即便是会计、出纳的贪婪超过自己也不会制止,更不敢告发,避免鱼死网破,结果是将国家财产、公共财产置于无可奈何的放任状况。因此管理者必须先管好自己,以榜样作用去影响别人也才能管好别人。
2、严格管理方面。俗话说“严师出高徒”,严格科学的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标志和客观需要。财务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管理手段,其自身有科学内涵。作为管理者应当熟知财务管理的一般规律和管理知识,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管理、监督方法、措施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尽量避免管理的疏漏、监督的不力、责任追究的虚设等问题,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营造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会计、出纳之间自觉执行“游戏”规则的良好心理素质,打造“贪”不到的铜墙铁壁。
三、严肃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财务工作的审计,除了单位内部的审计部门外,国家机关、国有大型企业还要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专门审计。不管是单位内部的审计还是国家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都是对财务人员工作内容的阶段性监督,应当是有效的监督方式。实践中,一些经过审计的单位仍挖出了蛀虫,这说明审计走了过场,原因有三:一是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属一个单位或同属一个平级单位,审计人员打不开情面,或受到干扰,甚至来自上级的干扰,其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必打“折扣”。二是审计人员往往处于被动位置,就事论事,你提供什么资料,我就审计什么资料,而对单位及其会计、出纳人员隐匿的资料无从发现或者根本不去发现。特别是对财务人员使用的收据,不主动去收集,其结果容自然躲过审计,帐面上不会发现问题。三是审计方法不科学。一些经济活动频繁的单位,如商场、医院,每天都发生大量的现金收入,这些单位为强化监督对每天的现金收入由专人进行稽核,即每日审计,由于稽核人员对计算机(电脑)数据真实性的依赖,往往被计算机欺骗,出现审计结果不真实。针对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强化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审计法》有关规定,对审计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强化财务人员的监督职能
财务工作中会计、出纳人员相互监督,《会计法》已有明确的规定,从监督的效果上看,它是最具体、日常化、易操作的监督,只要财务人员正确履行《会计法》规定的义务,认真落实本单位制定的科学的财务制度,即可最有效地防止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而实践中会计、出纳人员之间要么因为长期共事相互信任,放弃监督,要么因为一方与单位主要领导关系特殊,不敢监督,要么因为相互之间都握有“把柄”不能监督。如某报社出纳挪用公款案,犯罪嫌疑人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内挪用公款50余万元,而会计人员不知晓,原因就是会计不审核开户银行兑帐单,更不将兑帐单装入凭证,银行帐户上的余额只是虚假的数字而已。97刑法实施后,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状态,结果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件得不到打击。1999年刑法修正案将刑法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为办理财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以此为据,一方面,司法机关在查办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同时,应加大对财务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特殊预防手段,强化财务人员相互监督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方式,对财务人员进行玩忽职守方面的宣传教育,强化其不履行特定监督责任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承担法律后果的意识,“强迫”财务人员履行监督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是一套科学的管理体系,财务资料是科学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份,资料之间以及保管、持有、提供、记录资料的人员之间都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从而产生相互制约关系,其中隐含着监督关系。《会计法》对此从宏观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会计法》不可能对每一个单位的财务工作内容作出具体的详细规范,这就必然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具体、操作性强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以使本单位的财务工作有章可循,无漏洞可钻。随着财务工作内容的变化,财务管理制度也必须适时进行修改,以适应变化后的财务工作管理需要。否则漏洞一出,国有资产必遭劫难。实践中大量存在与此相反的情况,一是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的领导对财务工作不熟悉,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时“先天不足”,存有漏洞。二是财务工作内容已发生变化而制度依然照旧,出现制度上的不适应。如某单位计算机进行财务操作和管理后,该单位出纳利用财务及其管理人员对微机操作软件不熟悉,未发现软件缺陷的漏洞,在微机上做“手脚”,短短5个月贪污公款20余万元。因此,建立、健全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构筑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屏障。
六、铲除腐败温床“小金库”
所谓小金库是指违反《会计法》规定对应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各种收入,截留、隐匿后不计入单位财务进行核算,不存入单位银行帐户,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活期帐户(存折)用于单位违规支出的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其资金依然是国家财产,是“隐形”的国家财产。国家虽然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私设“小金库”,但因“小金库”有其特殊的作用,结果是屡禁而不止。
“小金库”的存在使一部分国有资金失去国家财政的宏观监控,出现大量违规支出,破坏国家财政金融秩序,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温床。因其用途都是见不得人的“灰色”、“黑色”支出,很难想象这种见不得人的支出会对管理它的财务人员产生良好的自律意识。如某国企出纳员在保管“小金库”过程中,帮助单位主要领导通过“小金库”处理各种走不进“大帐”的支出,握有领导的“短处”,在自己的要求得不到领导满足后,卷起“小金库”6万余元扬长而去。又如某省级金融机构下属房开公司的财务部会计与公司老总有“特殊”关系,在保管公司50余万“小金库”过程中,先是将50多万元的定期储蓄利息大胆的送给丈夫做生意,进而又应丈夫的要求将50多万元定期存单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投入商海,结果全军覆没。再如,某血站出纳员在保管业务回扣的“小金库”时,单位领导对其经常性的教育是不能对任何人透露“小金库”的秘密,既然“小金库”是秘密的就是自己用也无人知晓,因此,“小金库”成了该出纳的钱袋想用就用,想用多少就用多少。当其发现已用10多万元而无法填补时,则一走了之,9年后才被抓获。上述案例表明“小金库”的存在一害国家,二害小家,有关职能部门应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将“小金库”的危害结果告知财务人员,使其远离“小金库”。
七、增加财务工作的透明度
财务工作有一定的保密性,但不能因为要保密而将财务工作神秘化,否则必然出现以“合理”借口“暗箱操作”回避群众监督。财务工作是一个单位的管理工作,与其它方面的管理工作一样,其内容应公开,至少对其阶段性的结果情况应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一方面,财务工作人员会定期自查作出工作小结,促进自我监督的落实,并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能扩大监督面,充分调动群众的监督热情,积极参与监督,将财务工作置于“阳光之下”,一些“灰色”、“黑色”支出必然不会出现,促进单位领导廉洁自律。因此必须增强财务工作的透明度,为财务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创造良好环境。
(作者简介:王国富 杞县人民检察院预防科干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