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剑
一、“前腐后继”给我们的启示
3年前,国家药监局首任局长郑筱萸因贪污受贿被执行死刑,此后三年,应该是国家药监局“整肃吏治重塑形象”的非常时期,但来自药监系统的卫良等6名官员同样因涉嫌贪腐相继落马。
2010年1月,原中国足协副主席、足管中心一、二把手南勇和杨一民“出事”后,时隔8个月,原中国足协副主席、足管中心主任谢亚龙等人被立案侦查。5年工夫,两任足管中心一把手落马,裁判委员会三位负责人无一“善终”。
由此我们联想到此前河南省三任交通厅长,因为工程建设相继落网;四川省原交通厅厅长和副厅长,因巨额贪污受贿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等案例。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前腐后继”现象却一再出现,人们不禁提出疑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前思后想,那些掌权的人,哪个不是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经受过严竣的考验,哪个不是在党的阳光雨露沐浴下茁壮成长起来的,为什么会涌现前腐后继、肆无忌惮的贪污腐败?
多年以来,各新闻媒体每当报道某“人民公仆”贪污受贿、生活堕落腐化时,经典的常用评论是“多年来放松了思想改造,忽视了政治理论学习,背弃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经受不住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腐蚀”,而腐败分子们也往往这样自我检讨。但是,这些评论或者检讨,连小学生都知道那是千篇一律的假话和套话。
究其根源,我们应从以下方面思考腐败现象不断升级的原因:
一是在于官员贪污腐败获利极大。它的“成本”与“收益”简直不成比例,有时只是一个身份,只是一个官位,根本不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就会得到大把的“利益”。有些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在经济活动蓬勃发展的年代,通过以权谋私,“权力寻租”,就能够轻而易举的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近年来开封市检察院查处的王国华、李春长等高官犯罪案件,利用权位插手经济活动,收受企业干股、贿赂,都凸显出上述特点。
二是在于一些官员存在侥幸心理。总认为在贪污受贿的时候,做到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就行了,私欲膨胀,忘了这个世界“没有不透风的墙”。总认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那些人是运气不好,或者是官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而身边更大、更有权势的腐败分子依旧安然无恙,基于腐败而构织的关系网依然坚固,心惊胆战之余寄希望于互相牵制,互相救助。
三是在于公众基本道德观念的缺失。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之下,许多民众对于腐败现象的仇视,不再仅仅是源于腐败现象对于社会秩序所造成的危害,而更多的表现为自身没有机会、没有权力去实施腐败而形成的心理落差与失衡;认为“贪得是本事”,羡慕、妒忌别人有机会、有能耐去贪污受贿、享受骄奢,讥讽被查处者“会偷吃不会抹嘴”。这些人手里一旦有了权,必定会寻机大捞一把,比“前辈”有过之而无不及。
四是在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一些单位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类似的职务犯罪,根本原因在于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形成了监督真空。造成贪污受贿腐败最根本的原因并不是权力的大小,也不是贪官们贪得无厌的欲望,而是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没有有效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客观规律。
过去我们常说“四讲”:讲打击,使人不敢贪;讲教育,使人不愿贪;讲高薪养廉,使人不想贪;讲制度建设,使人不能贪。现在看来,打击力度再大,总还有人以身试法;教育再到位,也不能寄希望于每一个人都有高尚的品德;高薪养廉,高到多少才算高?结合国情也难以实行。去年,温家宝总理在深圳考察工作时强调:“要从制度上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又得不到制约的问题,坚决惩治贪污腐败。”因此,制度建设已经成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当务之急。要根治腐败,必须立足治本,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
二、“严惩”与“严防”的辩证关系
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权力的滥用,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责任结合办案,发现和堵塞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减少犯罪的机会,建立机制防线,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有人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就是打击,其次才是预防。这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承的,从总体上来讲,后者必须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在惩治腐败的基础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才能真正做到遏制、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实际情况却是,根据各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办的统计数量来看,涉案人员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人员的行政级别,亦越来越高;涉案金额从万元、百万元、千万元到亿元,纪录屡被刷新。也就是说,各级检察机关并没有达到我们所期望的那样,通过打击职务犯罪,使有关职务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少、金额越来越小。一方面我们在不屈不挠地进行着反腐败斗争; 另一方面又有人在前赴后继地走上腐败的道路。明朝朱元璋也曾经杀了不少贪官,但是贪官越杀越多,只好发出“奈何朝杀而暮犯”的感叹。由此可见,反腐败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治理,要把住“腐败大道”的入口,阻止那些禁不住诱惑的官员们误入歧途。因此,建立严格有效的预防腐败制度才是反腐败的最佳路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某些政府职能部门,检察机关防患于未然的工作还远远不够,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仍然只是停留在做表面文章上,缺乏实质性的行动,形式主义严重。零敲碎打,不呈系统性,或者说仅仅是蜻蜓点水式,在做表面应付工作,闭门造出一些所谓的“职务犯罪预防经验”、“形象工程”,很少深入地去开展一些有益的建设性工作。再加上相关的监督措施跟不上,依然会存在着职务犯罪的隐患。
为此,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需要的作用形式。
一是在社会层面上,借助于党委、政府的力量,进一步建立“大预防”格局,完善职务犯罪预防协调机制,通过组织形式,强化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机关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加强对行业、系统进行预防调查的工作力度。通过社会性职务犯罪预防协调组织,直接或间接行使实体处分权,改变有些单位或部门害怕发案、不情愿与预防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得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陷于被动和软弱无力的局面。
二是在检察机关内部,侦查和预防工作要达到相互渗透、相互交融、互为共同体。侦查的同时注重从个案、类案和典型的案例中找发案的原因,研究案发的规律以及分析犯罪的心理,积极进行有针对性的行业和系统预防。在开展预防的同时,注意发现职务犯罪形成的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缺陷,通过预防调查积极查找案件线索,有效地进行打击,进而更好地预防,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资源优势,使侦防贯通融合、合理分配,从而实现侦防整体功能的最优化和反腐总体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三是建立信息互通和预警机制。以辖区内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为对象,建立起多层次、覆盖面广的现代化信息收集网络,依据相关指标体系,对收集的基础数据实行分级、分类、分项目存贮统计、研判处理。从表象看本质,从结果看根源,一方面发现职务犯罪线索,一方面以涉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移交案件等问题着手,从而为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找职务犯罪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提供依据,同时也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作者简介:宋剑 日博365体育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