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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招数失灵了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来源: 编辑: 时间:2017-06-26 17:26:27 点击数:
“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招数失灵了
河南尉氏:成功监督重大污染环境系列案件
高传伟 刘红梅 张友志
 
 
    发展企业生产本是一件好事。但是,为了个人私利,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 
 
    经河南省尉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近日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大闯、杨建伟等9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各并处1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增超、徐勤江、马康庭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罚金10万元。12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有害污水让上百亩农作物和树木枯死
 
    尉氏县邢庄乡芦馆村位于县城北边贾鲁河畔,紧邻开许公路,居住着868户3600余名村民。这里曾是个环境优美,空气清新的好地方。过去,每到傍晚,忙碌了一天的人们在门前闲坐谈笑,尽情享受新农村建设带来的美好成果。 
 
    然而,自从2014年3月,裕民化工有限公司在芦馆村东头新建了占地5亩的农药化工厂后,这场景都不复存在了。这年5月,该公司开始通宵达旦地进行生产。公司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大量有害污水,导致邻近的贾鲁河浑浊不堪,河水呈灰黑色,并有强烈刺激气味。村民用河里的水浇地,麦苗先是发黄,接着就枯死了。污染造成当年附近上百亩农作物和树木死亡。
 
    村庄的地下水也受到严重污染。村民的生活用水从井里抽出来就很浑浊,腥臭刺鼻,烧开后,水上面漂着一层白沫,气味也很大。原来村民打的井深20米,现在井深达到了60米,情况仍没有得到改善。无奈之下,村民生活用水只好依靠从市场上买的桶装水。 
 
    可是,村民们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没有污染鉴定为由,不予立案。于是,村民们四处上访,要求关闭化工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些群众也来到尉氏县检察院寻求帮助。 
 
    为避查处多次更换办厂地点 
 
    对于群众的上访,尉氏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很快查明了案件的情况。 
 
    34岁的秦仕民(另案处理)是山东临沂的农民,自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在当地化工厂打工,掌握了一些化工生产技术和销售渠道,后来在老家自己投资了“裕民化工有限公司”,因严重污染环境,受到当地环保部门多次查处,责令其停止生产关停企业。 
 
    秦仕民清楚,搞化工生产利润高,开工生产两个月即可收回投资并可获取净收益20万元。在高额利润的引诱下,秦仕民动起了把化工厂转移到外地继续生产的脑筋。 
 
    2014年2月,秦仕民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河南长葛的刘刚卫(另案处理)。两人一拍即合。随后刘刚卫找到尉氏县李志春(在逃),通过李志春又找到尉氏县门楼任乡的村民郝富民,与其达成了在卜家村合作办化工厂的共识。 
 
    同年3月,工厂建成开始生产,因为村民多次告状,尉氏县环保局多次对该厂进行查处。白天不能正常生产,他们就在深夜多次进行生产。同年4月,因群众告状越来越频繁,无法继续生产,刘刚卫决定将该厂迁移。 
 
    有了前车之鉴,为解决群众告状和“摆平”政府查处问题,刘刚卫又通过李志春找到尉氏县有一定人脉的“能人”杨水正,并向他描绘了办化工厂的致富前景,杨水正同意投资化工厂并找来生意伙伴李超峰、杨建伟加盟办化工厂。随后,李超峰又拉来朋友赵大闯投资,经赵大闯提议,厂址选在了邢庄乡芦馆村村民王某在村东头承包的耕地。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化工厂4月开始筹建,5月1日便投入生产。 
 
    引导侦查取证揪出“案中案” 
 
    查清案件后,尉氏县检察院检察长刘金威高度重视,指示该院侦监部门及时与县环保部门联系,要求其作出鉴定意见。 
 
    经环保部门从该厂渗坑中抽取废水样本进行检测,每千克样本中硫含量973.77毫克,TOC含量2087.5毫克,氯含量0.28%,PH值9.17。进一步检测发现,污染物种类有二甲基硫、二硫化碳、二甲基二硫、甲乙基二硫等物质,并含有大量农药前体物质———钾硫醇钠。上述污染物属于《国家废物名录》HW04类别。被污染的土壤为灰色固体物质,带有强烈臭味,经检测含有上述污染物,污染物种类同属HW04类别物质,污染已造成了120万元以上损失的重大后果。 
 
    5月7日,尉氏县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芦馆村东地化工厂污染环境案说明不立案理由,并附环保部门鉴定意见。两天之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月9日,侦查机关以赵大闯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尉氏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院在审查案件的同时,发现赵大闯、刘刚卫、杨水正、杨建伟、李志春、李超峰等6人购进的原料为硫酸二甲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硫酸二甲酯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属高毒物质。案发时,化工厂已从山东临沂某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硫酸二甲酯80余吨,且在买卖、运输过程中无任何相关手续。办案干警通过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仔细分析、研究后认为,山东临沂某化工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及运输人员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 
 
    随后,该院及时向公安机关下发立案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对山东临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许增超、徐勤江、马康庭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立案侦查。 
 
    该院侦监科副科长田文生在审查公安机关报捕李超峰污染环境案时,发现卷宗显示刘刚卫在邢庄乡芦馆村建小化工厂之前在卜家村生产,因为有人上访,不得已将小化工厂迁到邢庄乡芦馆村生产,但卷宗缺乏相关材料。该院设法取得了该上访户的证言,同时通知县环保局对当地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小化工厂所建的地方及离化工厂三里外卜家村土壤已被小化工厂污染。该院及时向公安机关下发监督立案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对现掌握涉案的郝富民、郝书杰、陈豪杰、卜正献、宫路朋5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 
 
    此外,该院还发现,县环保部门曾经对刘刚卫等人在卜家村生产的行为作出多次行政处罚,但是工作人员马某对刘刚卫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没有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目前,该院已对马某涉嫌渎职犯罪立案侦查。 
 
    至此,这个白天歇业,晚上开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污染化工厂,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最终还是没有摆脱覆灭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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