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强奸并致被害人怀孕,一审却被判缓刑,开封市祥符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近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未成年人强奸案作出终审判决,由原审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犯罪时15岁的被告人王平与14岁的被害人李霞(化名)系同村村民。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20时许,王平趁李霞独自一人之际,进入李霞卧室内,强行将李霞衣服脱掉后对其实施了强奸。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19时许,李霞在村东看过广场舞后独自一人步行回家,王平看到尾随李霞到僻静之处,强行将其拉到村北花生地,对其实施了强奸。2014年11月1日晚20时许,王平趁李霞独自上厕所之际,在柴火堆上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告人王平多次对李霞实施了强奸行为,致使其怀孕。直至11月10日,李霞奶奶因孙女李霞说肚疼不舒服,带李霞到卫生院检查时才发现其已经怀孕四个月,遂向公安机关报警。王平很快被抓获归案,其对多次强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被害人在医院堕胎。
祥符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后,2015年2月25日,祥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祥符区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认真审查,发现该判决量刑畸轻,适用缓刑明显不当,应当纠正。本案被告人王平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多次实施强奸、造成未成年人怀孕,这些都是本案从重从严惩处情节,虽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但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王平不能适用缓刑,原判量刑没有充分体现从重从严情节,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祥符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予以采纳,8月31日,以强奸罪改判被告人王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效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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